实验室气体管道工程材料及施工机具准备:
一、管道组成件(管子、阀门、管件、法兰、补偿器、密封垫片、紧固件、膨胀接头、
挠性接头、耐压接头、耐压软管、疏水器、过滤器、分离器等)、管道支承件包括安装件(吊杆、弹簧吊架、斜拉杆、平衡锤、松紧螺栓、支撑杆、链条、导轨和锚固件以及负荷式固定件,如鞍座、底座、滚柱、托架和滑动支座)和附着件(管吊、吊耳、卡环、管夹、U形夹、紧固夹板和裙式管座),以及管道的焊接材料(焊条、焊丝、焊剂、保护气体)等应按管道系统配套按工期要求供货,满足施工进度。其他材料如玻璃钢、橡胶、塑料、油漆、隔热(保热或保冷)材料、防水材料、防腐材料等,能保证按工期要求供货。
二、管道组成件的到货检、试验工作己基本完成,并按规定要求做好标识,具备投用条件,剩余的检、试验工作按检、试验计划能满足工期要求。施工机具按资源配置计划已配置完成。检、试验设备、无损检测仪器、计量器具等应满足管道施工检、试验的要求,且经检定合格,并在有效期内。
三、管道组成件及焊接材料检验,一般规定管道组成件的制造单位,应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安全注册。取得安全注册证书的制造单位,应在产品上标注安全标记。管道组成件和焊接材料必须具有制造单位的质量证明书,无质量证明书的产品不得使用。
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,若对质量证明书中的特性数据有异议时,应进行必要的无损检测、化学分析和力学性能试验,合格后方可使用。管道组成件在使用前应进行外观检查,其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:无裂纹、缩孔、夹渣、折叠、重皮等缺陷;锈蚀、凹陷及其他机械损伤的缺陷,其几何尺寸不应超过产品相应标准允许的偏差;螺纹、密封面、坡口的加工精度、粗糙度及几何尺寸应达到设计或制造标准的要求;有产品标识。凡按规定作抽样检查或检验的样品中,若有不合格,应按原规定抽查比例数加倍抽检,若仍有不合格,则该批管道组成件不得使用,并应作好标识和隔离。
管道组成件存放应符合下列要求:按品种、材质、规格、批次划区存放;不锈钢与碳素钢、低合金钢管道组成件不得接触;室外存放的管道组成件应设置支、垫层;施工现场存放的材料应摆放整齐,标识清楚,专料专用。管道组成件发放时,应核对材质、规格、型号、数量、标识。材料切割前应做好标识移植。